取消罰款上限100萬元,規定按日計罰,這是一個突破。原來行政處罰法規定一事不再罰款,但對“一事”沒有規定。比如一個電廠二氧化硫超標,環保部門要求停產改正,一周后環保部門發現還是超標排放,再次要求電廠停產,但是電廠卻起訴環保局,理由是違反一事不再罰款規定。
此外,草案也有需要加強的地方,例如,條例規定了大氣環境質量責任納入考核內容。但我認為,考核的不應該是空氣質量,而應該是排放指標。這個考核的方式也應該予以明確,否則如果無人負責,目標就難以完成。
——環保專家、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副主任委員王燦發
新京報訊 昨日審議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制定了十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于企業違規排污不整改的,擬按日進行處罰;一些違規行為也取消了罰款的高限,還新增了對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罰款不再設百萬上限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郭普金表示,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現狀,建議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為此,建議取消加倍處罰的罰款上限。此前的草案規定,對一些違規行為,受到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在上一次罰款金額基礎上,加倍處罰,但單次罰款高不超過100萬元。
昨日審議時提出,要加大處罰力度,刪除“單次罰款高不超過100萬元”的內容。這意味著罰款將不設上限。
違規不改擬按日處罰
針對此前公示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環保專家王燦發表示,目前,我國國內防污治污工作存在著普遍的“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因環保部門權限所限,通常采用“限期整改”或“處以××以上××以下罰款”方式,這造成企業違法成本過低。為此,建議采用重慶、深圳等地的“按日計罰”方式,即對一家違法排污的企業,從被發現超標排污的那一天起,到*糾正的那一天止,按天施加一定數額的處罰,時間越長,數額也越大,處罰額度則上不設限,下不托底,讓違法排污者收斂,讓受害者權益得到保護。
昨日,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建議草案增加“按日處罰”條款,新增一條內容,“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投入生產或排污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市環保局法制處處長蘆建茹表示,一旦按日處罰,企業可能就不再敢違法。
■ 解讀
基本原則
環境優先于經濟發展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保為代價,建議草案予以明確,“大氣污染防治堅持環境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從源頭到末端對污染物排放進行全程控制,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解讀: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郭普金表示,北京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雖然達到富裕國家水平,但大氣環境質量卻與經濟發展水平極不相稱。今后一段時間,首都經濟社會仍將較快發展,經濟總量、常住人口、建設規模、能源消耗也將繼續增長,改善空氣質量的壓力和難度不斷加大。為此,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必須兼顧兩者利益,如果不能兼顧,應當明確環境保護優先的發展原則。
政府責任
治污應保障財政投入
對于政府在排污中的責任,條例予以了進一步明確。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建議“市和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階段措施,保障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解讀:郭普金表示,北京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老舊機動車淘汰、燃煤設施清潔能源改造污染企業退出等,均需要市和區縣政府加大財政投入。因此,法規中應當增加保障財政收入的內容。
環保專家、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副主任委員王燦發認為,當前污染嚴重,就是環保投入太少。有專家測算,環保投入占GDP的2%,只能維持現狀;投入占到3%以上,環保才能改善。但我國“十一五”期間,高才達到1.6%,這就意味著環境必然惡化。
政策背景
北京大氣污染難治理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訂中,短期內尚不能出臺,北京市根據實際情況,迫切需要制定相對獨立的地方大氣污染防治法規,這有望成為國內部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
為何北京大氣污染難治理?市人大常委會分析有四方面原因,首先,北京大氣污染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機動車、燃煤、工地開復工、農村秸稈燃燒等都對排放造成影響。其次,京津冀地區污染傳輸影響大,北京本地污染排放對PM2.5的貢獻率是75.5%,河北燃煤量每年2.8億噸,天津4700萬噸,這些地區對北京PM2.5的貢獻率是24.5%。第三,北京三面環山,地理條件不利于污染物擴散。加上近十年降水量不足450毫米,達不到歷*常年的降水量,不利于大氣污染物的去除。此外,北京有62%是山區,生產生活主要集中在平原,特別是城區,水資源不足等原因導致自凈能力弱,環境承載力不足。
■ 條例草案焦點·管
排污單位應繳納排污費
草案規定,北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排污收費制度,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繳納排污費。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還應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檢測平臺,按照規定自行檢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并記錄監測數據。監測數據不得低于3年,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
重點單位須公開排放情況
北京市實行重點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檢測信息公開制度。重點污染源單位目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納入目錄的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本單位或其他對外公開場所公開其自行監測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污染監督檢測的數據信息。
居民樓禁新建飯館干洗店
飲食服務項目、服裝干洗項目和汽車維修項目,應設置油煙、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服務干洗項目和汽車維修項目。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蔣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