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環保廳公布《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考核辦法(試行)》,明確環境空氣質量考核將作為對市、縣(市)政府實績分析評價的依據。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結果將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掛鉤。凡是考核評定不合格的城市,從下一年度開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審批對該城市PM2.5指標造成重大影響的工業建設項目。通過污染治理等措施,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持續兩個季度達到合格要求的,可以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解除上述限批措施。
另外,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結果在合格以上的,視PM2.5指標年均濃度下降情況,將分別獎勵100萬元至500萬元。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將視PM2.5指標年均濃度上升情況,分別處罰200萬元至500萬元。
明年1月1日起,對設區市開始考核PM2.5指標;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縣(市)城市開始考核PM2.5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