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鄭州6月12日消息(河南臺記者管昕)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近日,河南環保廳通報了環評機構考核結果,令人吃驚的是有20家在河南備案的環評機構被通報批評并作出處理,而且其中不乏的科研院所。這些單位到底出了什么問題?
河南處理20家環評機構 4家"國字號"上榜
從河南省環保廳公布的名單來看,在這被點名的20家機構中,有很多是河南當地的環評機構。比如,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新鄉市鴻源環??萍甲稍冇邢薰?、煤炭工業鄭州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煤田地質局資源環境調查中心、平頂山市潤青環??萍加邢薰尽⒅芸谑协h境評價所以及河南省正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此外浙江大學也榜上有名。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國字號的科研院所也被列上了黑名單。比如,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核工業北京地質研究院、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森林生態環境與保護研究所。此外,河南師范大學和河南匯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上一次查處問題沒有整改結束的情況下,因再次暴露出問題而被點名批評。
這20家環評機構除了在省內被通報批評外,像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核工業北京地質研究院、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森林生態環境與保護研究所等6家環評機構還被取消了在河南的備案資格。屢教不改的河南師范大學和河南匯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還被處以停業整頓3個月的處罰。而駐馬店市環境保護研究所、河南源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瑞能(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不包括輻射類項目)這3家環評機構被勒令停業整頓6個月。
對于被處罰,這些環評單位又是如何辯解的?昨天(11日)下午中國之聲值班編輯一直試圖采訪相關上榜單位,但很多機構的一直沒能打通。好不容易撥通了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的值班,遺憾的是,值班的工作人員表示,因為是節假日無法接受采訪,所有疑問要等13日上班才能得到回應。
真的是因為節假日,還是不愿意面對,我們不得而知。環評機構到底是干什么的呢?簡單來說,它就是對業主建設項目中所產生的環境影響作出書面報告的機構單位。這些機構所寫出的報告就是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環評的作用簡單來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同時提出合理有效的污染防止對策以及措施。
環評亂象叢生
專家:與建筑單位雇傭關系系原因之一
環評單位,我們很少看見,但是它卻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小到房地產開發、垃圾焚燒站建立,大到水利工程上馬,幾乎所有的工程建設都需要進行環評。它的環評結果關乎我們個人的身心健康,決定工程生與死。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曾介紹,中國目前的基本建設項目環評通過率達到了99%。這是一個令人吃驚的高通過率。但又令人十分奇怪的是,環評也做了,報告也都通過了,我國的環境問題卻日益嚴重,各地紛紛出現邀請環保局長下河游泳的事件。
伴隨環境問題而來的另一個現象是,近幾年環評機構信譽缺失,負新聞不斷。打開搜索器,輸入環評機構,諸如“牟利亂象”、“違規操作”、“陳倉暗度”此類刺眼的形容詞成為環評機構相關新聞的常見詞匯。
2010年6月,環保部發布2009年度環評機構抽查情況通報,75家被抽查的環評機構中,竟然有30家出現質量或管理問題。與之相對應的支撐數據還有,今年年初,環保部還通報了88家環評機構,主要問題是項目承接、質量審核等內部管理不規范,這占到了抽查總數的五分之一,數量之大令人吃驚,而登上黑名單的還不乏北京大學、南開大學等“”環評單位。
需要解開的疑問是,環評亂象頻發的原因是什么?談及這個問題,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教授頗顯無奈,他參與了近15年來中國大多數環境法律、法規起草。在他看來,環評機構與建設單位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是亂象形成的原因之一。
王燦發:有很多環評機構根本不負責任,它是根據建筑單位的要求做報告,建設單位就等于是拿錢買通過。如果你做得報告老是給不通過,人家以后肯定就不給你評了。在這里面,我們的機制有問題,這種環評報告僅僅是通報批評是不夠的,必須下狠心整頓幾個,吊銷幾個證書,才能使其他的單位警醒。原來環保部門處理過,整頓三個月什么的,我覺得有一定的效果,但達不到遏制弄虛作假的目的?! ∪绾巫尛h境影響評價制度真正發揮效力?如何讓環評機構真正客觀獨立,不再成為提線木偶?王燦發教授提出,要保證環評的中立性和環評結果的客觀性,就要規范環評機構的活動。
王燦發:環境評價的費用應該根據項目的大小、難易程度來由建設單位拿錢,交到一個基金里面。報告不應該由建設單位來委托,也不能讓環保部門來做,環保部門做這個要去招標、管錢,到時候他又審批,這也不行。需要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來委托,這樣才能保持中立性。環保部門應該把這個細化,比如弄虛作假一次可以責令改正,但是兩次、三次的應該吊銷它的資格。因為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環保部門動不動就是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或者是整頓三個月,效果不大,放縱了違法。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翟勇還提出,環評法對公職人員玩忽職守作出了規定,但是沒有對環評機構工作人員的造假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環評造假等行為一旦造成國家重大生態損失或者造成區域環境風險,同樣應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