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污染水排入地下,造成的可怕后果是不可逆轉的,這樣的污染一經產生就是*性的存在,根本就無法*消除,而且還會隨著地下水文無規則地漫延擴散,其危害程度*。這次對88家企業罰了600多萬,平均到每家企業只有七萬左右,這個數額與造成的危害相比,顯然太少了。這點錢對于排污企業豐厚的贏利來說簡直就是九牛一毛,而對于修復環境來說也幾乎只有象征意義。
一方面,這樣的罰款企業不怕,就當是多吃了幾回飯,被罰之后心里反而踏實了,交了罰款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繼續排污,反正檢查部門也不會天天來,把這些錢準備好,檢查部門真來就交錢了事,然后一切一如既往,甚至還可以繼往開來。只要掙的錢比罰的錢多,就沒什么可怕的,只要用錢能擺平面上的事,就不會攤上真正的大事。
另一方面,檢查部門就好像是神話傳說中的西西弗斯,他總是將一塊巨石推上山頂,而由于那巨石太重了,每每到了山頂就又滾下山去,于是他不辭辛勞不斷重復、永無止境地做這件事。然而,這一切注定了他所做的是一件無效且無望的勞作,這樣的勞作不可能產生應有的結果。相反,被罰的好像不是那塊石頭,而是他自己。這就是面對地下排污,相關部門面臨的只有勞作而無結果的窘境。
環保部負責環境監察的官員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但從未有企業或相關人士承擔過刑事責任,而目前行政處罰的高限額,也僅為50萬元而已,違法成本過低,導致企業屢屢違法”。可以看出,目前除了過低的罰款以外,并無切實可行更為有效的管理辦法,終結果就是,以柔軟的罰代替了法制強力的管。
這可以解讀為,治理的思路已經被限定了,而在這樣的思路之下,也只能是以罰代管,而這正是“西西弗斯”無功而勞的根本原因。在這樣的治理力度下,在缺少強力法制跟進的情況下,不可能固定住那塊大石頭。因此,必須要加大處罰力度,但并不止于加大罰款力度,而是要使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觸動排污企業。
然而,使排污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現在并無這樣明確的法律條款,因此,相關部門也只能徘徊于經濟方面的以罰代管。于是便出現了這樣一種狀態:環保監察部門想借法制之力前行,但一抬腳卻發現,下一步面臨的是法律踏空的窘境。如果這個現實情況得不到解決,可以預見,面對地下排污的治理,相關部門還會是個反復推石頭的“西西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