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惡意排污事件發生在1月18日,該公司擅自開啟9號、10號機組脫硫系統煙氣旁路,污染物未經處置直排大氣,其中9號、10號機組煙氣旁路直排大氣污染物持續時間分別為24分鐘和40分鐘。
經蘭州市環保局現場核實,認定該公司在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以9號、10號機組脫硫系統煙氣旁路開關試驗為名,擅自開啟煙氣旁路,造成污染物直排,屬惡意排污行為,且事件發生時風向為西風,直排的污染物蔓延至主城區,對主城區環境空氣質量造成污染,影響了城區能見度。
目前,蘭州市環保局已對該公司下達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其惡意排污行為進行曝光,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處理。
作者:白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