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境保護部與*部共同發布《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兩個部委如何合作辦案?記者采訪了有關負責人。
為什么要聯合辦案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說,在日常環境執法中,由于環保部門權限、執法手段有限,阻礙執法、抗拒執法的情況大量存在,嚴重影響環境執法的效率和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目前,全國大部分地方還沒有建立健全兩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環保部門單打獨斗現象普遍存在。這就需要從國家層面對環保、*聯合執法提出一些基本要求。
*部治安局副局長華敬鋒說,今年6月,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標準,降低了入刑門檻。據不*統計,《解釋》出臺以來,環保部門向*機關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超過近5年的總和;*機關已立案偵辦247起此類案件,相當于過去10年立案總量,目前已移送檢察機關起訴145起。
兩部門如何聯動執法
《意見》要求,各地環保和*機關建立完善三個制度、四個機制——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制度、聯動執法聯絡員制度、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案件移送機制、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案件信息共享機制、獎懲機制。
“環保部門在涉嫌犯罪的案件辦理中,主要是發現、查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為以及后續配合*機關辦案。”鄒首民說,各級環保部門要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查處到位、執行到位。達到移送條件的案件,必須移送*機關,避免以罰代刑。
“*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立案查處,對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立案偵查,保障執法順利進行。”華敬鋒說。
證據是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的基礎,現場調查和證據收集是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關鍵一環。長期以來,取證難、認定難是辦理刑事案件的一個瓶頸。《意見》要求各級環保、*機關強化深層次合作,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及時、全面、準確收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各類證據。
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時間發現了違法行為,接觸到現場情況,要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等證據。*部門具備偵辦和審訊經驗,可以借助環保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提高辦案質量。
鄒首民說,當前有三類案件,需要環保和*部門及時銜接。一是傾倒危險廢物,不管是誰首先發現,都要及時通知另一個部門;二是企業偷排偷放,環保部門通過自己的手段固定證據后,及時請*部門介入;三是生態破壞類案件,比如小煤窯、小礦山造成生態破壞,確定責任主體時,要請*部門偵破。
聯動執法有哪些基礎
實際上,這幾年,浙江、山東、河北、昆明等省、市已經探索建立了環保與*聯動執法機制,出臺了文件,成立了專門的機構和隊伍。
浙江設立省*廳駐環保廳工作聯絡室,全省各地級市均設立聯絡室或警務室,85%以上的縣(市、區)也設了聯絡室或警務室。山東省*廳成立了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總隊,全省17個地級市中有14個成立對口的偵查支隊。河北省*廳成立了環境保衛*總隊,要求各地級市設支隊,重點縣設大隊。各地探索的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移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案件監督制度等,在實踐中行之有效。
《意見》提出,要公布、或者微博,方便群眾舉報、投訴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就舉報來說,群眾可以各級環保部門的12369,這個是全國統一的。”鄒首民說。
“群眾也可向*機關舉報。如果當地*機關有專門的,群眾可以。如果沒有,可以打110舉報,110有案必接,是兜底的。”華敬鋒說。(記者 武衛政)